難民,是移民之一類,因某種不可抗的原因,例如戰爭、天災等,而被迫遷移居住地,甚至是放棄國籍的人。各國移民法例對於難民問題的處理方法雖不盡相同,但大多時候,會採取「原居地遣返」或給予「政治庇護」。
難民(refugees)是指被強迫,或因擔心自己或家人安全,或因政府無法保護他們免於嚴重迫害,而逃離自己國家的人們。
定義
根據1951年聯合國通過的《難民地位公約》第1條的規定,難民是指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而有恐懼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一些區域性的公約在聯合國上述公約的基礎上,也對難民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擴展和細化。例如《關於非洲難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規定:「難民一詞亦適用於由於其居住國或國籍國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來侵略、占領、外國統治或出現嚴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離開自己的習慣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的任何人。」
國際法確立的對難民的保護的原則主要有兩個,即「不驅回」原則和「國際團結合作原則」。前者要求,除非有正當理由認為難民有足以危害其所處國家的安全等其他嚴重情形,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邊界;後者要求,世界各國在難民的接納、安置、援助、保護,難民事務開支的分攤以及消除和減少難民的產生的根源方面有責任加強團結與合作。
越戰難民搭乘美國軍機逃離戰火的家鄉
盧安達難民營
難民與移民
偽裝為難民向移民目標國提出避難申請是非法移民逃避移民審查的常用手段之一,加拿大聯邦移民部為此於2012年和2013年分兩批公布了美國、英國、日本、墨西哥、以色列等35個「安全國家」名單。凡是已經被列入「安全國家名單」的各國國民在加拿大申請難民時,加拿大將會啟動快速審批程序,並且在被拒絕加拿大移民之後不能上訴。從2013年開始,北韓的「脫北者」再也不能申請在加拿大避難,因為他們在法律上被視為韓國國民,而韓國於當年5月被加拿大移民部標記為「特別關心國家」,以防止落戶韓國的「脫北者」偽裝成難民進入加拿大。
2016年1月28日,德國執政聯盟宣布將阿爾及利亞、摩洛哥、突尼西亞列入「原始地安全國家」名單。這意味著,這3個北非國家的國民向德國提交的難民申請庇護很可能被拒絕。
近年屢次發生有臺灣公民持臨時簽證入境澳大利亞,隨後以不堪臺灣黑道暴力討債為由尋求庇護;當澳大利亞移民及邊防署拒發保護簽證後,他們則上訴至澳大利亞行政申訴仲裁庭要求司法覆核,但全都被裁定上訴失敗並維持原來決定。據澳大利亞法律資訊研究院資料顯示,自2016年4月以來至今,類似案件累計至少有6宗。這些案件的情節,全都互有雷同。
延伸補充
有關國際間難民的新聞報導,可逕自連結以下網址參考。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385494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1435187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6-08-30/76733?ref=topics
緬甸的羅興亞難民
透過海路逃到歐洲的難民前仆後繼,包括歐洲國際邊界管理署等單位營救海上難民。 圖:翻攝歐洲國際邊界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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