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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原住民,又被稱是加拿大原住民公民。他們是屬於在1982年憲政法案第25和35節中所認定的原住民族群,分別像是印第安人、梅蒂斯人和因紐特人。

根據2006年的人口普查,加拿大有超過1,172,790人次和國家整體人口數3.8%的原住民人口。其中包含了698,025個第一國族子嗣的人口,389,785個梅蒂人和50,485個因紐特人。加拿大的國家代表人員包含原住民國族聯合議會,依努特團結組織,梅蒂斯部族議會,加拿大原住民婦女協會,全國友誼中心協會和原住民族國會。在做為當地原住民的意見代表上,某些人並不認可他們。那些當地人比較傾向於依賴自己的傳統律法以及管理,並且挑出他們照著這些規矩。

一些原住民宣稱他們的主權權利從未被消失過,並且表明,在1982年加拿大憲政法案第25節提到的1763年皇家宣言、英屬北美法及加拿大和英國簽署的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全都是支持這個宣言的條約。

皇家原住民族委員會是一個在1990年代,由加拿大政府所掌管的重要委員會。它評斷過去政府對於原住民族群的政策,像是住宿學校,並且提供許多政策建議給政府。然而,大部份皇家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被聯邦政府應用。

在就業平等法之下,原住民族是一個被指定的團體與女人、可見的少數民族和弱勢族群在一起。他們在法案下和在加拿大統計局的觀點裡不被認為是一個可見的少數族群

 

 母語

主條目:美洲原住民語

今天,原住民們使用著超過30種以上不同的語言,大多隻有在加拿大使用,但是日漸衰微。這些包含了齊佩瓦族國和克里族國,加起來總共有15萬以上的使用者:伊努克梯圖語,大約在西北領土有29,000的使用者,努納瓦特語努納維克語(北魁北克)和努納特西亞烏特語(北拉布拉多語);和密卡茂語(密克馬克語),加起來大約有8,500的使用者,大部分在加拿大東岸。

加拿大有兩個領土給予母語官方地位。在努納瓦特,伊努克梯圖語和Inuinnaqtun語皆和英文及法文一樣是官方語言,而且伊努克梯圖語是政府的常用語言。在西北地區,官方語言法案認定了超過50種以上不同的語言,例如:奇標揚語、克里語、英語、法語、庫欽語、Inuinnaqtun語、伊努克梯圖語、Inuvialuktun語、北斯拉維語、南斯拉維語和道格瑞普語。然而除了英語和法語之外,這些語言在政府裡不使用;官方地位使得公民他們的要求要得到回應並且他們要和政府一起處理自己的事物。

命名爭議

「印第安」這個字雖然在加拿大國會裡是合法的,但它的用法在外頭被認為是冒犯的。這個困惑可以追溯到歐洲探險家克里斯多福‧哥倫布,他完全堅信了他發現一條到印度的新航路。(當年哥倫布以為他到了東印度,所以將島的人命名為印第安,即印度人之意。) 它通常被引用於加拿大原住民的自我認同,但是他們從未接受他們的主權權利或者土地所有權的消失。

第一民族和第一國族曾經是同義字,並且偶爾會被美國當地原住民在聲援他們加拿大的親屬時,當作描述性術語來使用。

大寫化

政策的使用關於「Aboriginal」這個字的大寫化,從組織到組織間而有所不同。印第安暨北區事務部建議這個名詞應該一直都要被大寫化,並且只能做為一個形容詞使用,不是名詞。並且在加拿大英國國會議事錄裡被大寫化,議會的手鈔本認為它反映了良好的加拿大英文風格。牛津加拿大詞典給大寫的「Aboriginal」作為中心詞詞條──意味著它代表著最普遍的加拿大的用法──而且提供小寫的「Aboriginal」作為一個不同的拼寫。

人口

加拿大統計局紀錄在加拿大人口調查中,表態具有原住民身份的人。

省/州 人數 人口的百分比 全國原住民人口的百分比
紐芬蘭和拉布拉多 23,450 5 2
愛德華島 1,730 1 0.1
新斯科舍省 24,175 3 2
新不倫瑞克 17,655 2 2
魁北克 108,430 1 9
安大略省 242,495 2 21
曼尼托巴省 175,395 15 15
薩斯喀徹溫省 141,890 15 12
亞伯達省 188,365 6 16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196,075 5 17
育空地區 7,580 25 0.6
西北地區 20,635 50 2
努納武特 24,920 85 2
加拿大 1,172,790 4 100.0
資料來源: 2006年人口普查[1], [2]

國家原住民節

自從1996年之後,國家原住民節(6月21日)已成為全國慶祝的正式節日。

重要日期

1763年皇室宣言:確定第一民族的權利。

1763-1921:政府與第一民族陸續簽定條約(Treaties)以分享土地及資源

1867年憲法(91條24款):要求聯邦政府保障印地安並划設印地安保留區(Lands Reserved for Indians)

1876年印地安法(Indian Act):架構國家與印地安的管理關係

1982年憲法(35條):確定原住民族權及條約權(Treaty Rights)。(所謂「條約 權」,包括對於過去以簽定條約的承認及未來訂定條約的權利)

補充: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斷重新定義彼此關係的實質內涵,使其更寬廣且更具實質內涵。 (例如以下判決均具有指標性意義:1973年承認原住民族對傳統土地的權利、1985年 信託責任、1990年原住民權、1998 年原住民命名權、1999年選舉權、2000年歷史條 約的承認等等)

 原住民族國

傑出原住民

 

資料來源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A%A0%E6%8B%BF%E5%A4%A7%E5%8E%9F%E4%BD%8F%E6%B0%91

by Viv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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